无右法律网(www.wuyoulaw.cn)小编整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锋与被害人王某某通过网络认识后,于2020年4月份发展成较亲密关系。同年6月8日13时许,二人在蚌埠市淮上区金鹏玖玖商场内就餐时,唐某锋使用王某某的手机登录王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之前已秘密获知的对方支付密码,从对方借呗借款人民币25000元,并将其中的20000元分4次转账至自己使用的薛某某(唐某锋的母亲)支付宝账户中,后用于各种消费。同年6月9日6时许,唐某锋将王某某支付宝账户中剩余的人民币5000元,以给被害人买手机的名义提现至王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账户。2021年7月19日,唐某锋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唐某锋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给被害人王某某,用于归还借呗。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财物, 构成盗窃罪。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被告人唐某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