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教智障准儿媳致其重伤,是家事还是犯罪?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艾某某犯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8年4月,被告人艾某某欲让其子罗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智力残疾二级)结婚,在向田某的父亲支付礼金5万元后,便将田某带至其居住的渝北区兴科一路某小区自家房屋内,与艾某某、罗某某等人共同生活。2018年6月至12月期间,艾某某先后多次因田某不做家务、想回娘家及家中失火等事由,以掰手指、掐耳朵和身体、使用电线抽打等方式虐待田某,致田某右手中指远节指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耳廓挛缩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8%,面部瘢痕累计24.8平方厘米,全身多处瘢痕累计长度200厘米以上。
经鉴定,田某右手中指末节骨折构成轻微伤,右耳廓畸形为轻伤二级,面部瘢痕为轻伤二级,全身瘢痕构成重伤二级。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虐待家庭成员,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艾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艾某某除造成被害人体表损伤的重伤后果外,还造成了两处轻伤、一处轻微伤,且其虐待对象系智力残疾妇女,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均较大。综合考虑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艾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一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