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