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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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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 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1996.10.17 法发[1996]30号)

根据《决定》第二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千元版以每份 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 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

(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井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k的;

(2)因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100万元以上的;

(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达到特别巨大,又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严重 破坏经济秩序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并出售同一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或者票面额不重复计算。

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五十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6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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