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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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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十六、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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