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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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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 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十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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