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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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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7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第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

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由最高司法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一般而言,情节严重应包括下列情形:

(1)多次伪造、变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2)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数量较大的;

(3)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经营,严重干扰国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诈骗的;

(6)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营业,给客户、经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加重处罚事由 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伪造、变造多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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