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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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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第五款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的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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