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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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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刑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在本罪中主要是指:

(1)毁人容貌,即导致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的,如使人皮肤变黑、脸上长斑、头发脱落等;

(2)致人产生肉体较大痛苦的,如皮肤红肿、灼痛、瘙痒等;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因容貌被损自杀、离婚、精神失常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 法释〔2001〕10 号)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构成本罪同时又构成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删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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