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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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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 

(三十)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2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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