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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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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狗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询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家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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