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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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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拘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 题的解释》(参见“滥用职权罪”说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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