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特色栏目>罪名库>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全部分类

关于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有两种情况:一是数额;二是情节,即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对于收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本罪,对于收受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可以定罪,这样规定包容了一些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并未对数额采取立法定量,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应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受贿案件的立案标准执行,即应以5000元以上为立案标准。关于情节的认定,应从行为人利用影响力受贿使国家、社会或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刑法修正案(七)》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是有进步意义的,体现了立法机关意识到法律上存在漏洞并及时填补,这是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但由于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不够周密,没有明确规定利用他人迂回受贿的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承担的责任,仅仅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来打击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介入受贿的行为,这在司法实践中的规制效果仍然有限。

律师推荐
查看更多>>
陈韵卉律师
已解答15人问题
在线咨询
李律师律师
已解答0人问题
在线咨询
刘悦律师
已解答0人问题
在线咨询
吕志律师
已解答0人问题
在线咨询
lable lable l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