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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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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 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 

《兵役法》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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