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特色栏目>罪名库>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全部分类

第九十一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煽动三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二)煽动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逃离部队的;

(三)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二条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雇用一人六个月以上的;

(二)雇用三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雇用的;

(四)阻碍部队将被雇用军人带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律师推荐
查看更多>>
陈韵卉律师
已解答15人问题
在线咨询
李律师律师
已解答0人问题
在线咨询
刘悦律师
已解答0人问题
在线咨询
吕志律师
已解答0人问题
在线咨询
lable lable l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