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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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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本罪:

(1)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2)行为人必须是违反国家关于出版方面的规定,实施了向他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提供书号的行为。

(3)这一行为,必须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

(4)行为人在提供书号时,并不明知该书号将被用于出版淫秽书刊,即主观上对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不具有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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