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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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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 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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