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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界碑、界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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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边境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由国家确立的界碑、界桩。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界碑、界桩的行为,破坏的方式有:

1、直接毁坏界碑、界桩;

2、盗走界碑、界桩;

3、移动界碑、界桩的位置;

4、其他破坏界碑、界桩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观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破坏界碑、界桩,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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