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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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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考察某种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在准确评价其社会危害性基础上分析是否具备本罪的全部构成特征。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例如出于个人癖好,模仿真居民身份证制造摹本,并未使之流入社会而仅是个人收藏的;行为认为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字迹不清,擅自开启证件聚脂薄膜密封加以深涂的,或认为证件姓名用字有误,擅自涂改的,不应认为是犯罪。

二、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颁发给具有一定资格公民的证件,因而也属于国家机关的证件的一种,但立法者出于对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有效管理,单列其为一罪,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二罪的区别表现为:

(1)二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信誉和正常的管理活动;

(2)二罪的行为手段不同,后罪中除了包括伪造、变造以外,还有 "买卖"。因而如果有买卖居民身份证,社会危害性严重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应以后罪论处。

(3)二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三、本罪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

(1)二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信誉和正常活动。

(2)二罪的行为手段不同,后罪行为手段仅限于伪造一种。

(3)二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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