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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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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犯罪的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是一致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差别,后罪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加以变造、买卖的,或毁灭买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当如何定罪?由于行为人先后触犯两种犯罪,而两者犯罪又具有牵连关系,因此应按牵连犯的原则论处。但二罪的法定刑的是一致的。

(二)本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对象是一定的公私财物;

(3)犯罪目的不同,后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占有或毁坏公私财物。如果行为人意欲盗窃、抢夺公私财物,但窃取、夺取的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同时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后予以毁灭、买卖或加以变造的,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与本罪或与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进行并罚。

(三)本罪与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是国家武装部队的信誉和正常管理活动。

(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依据第375条第1款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不构成该罪。如果毁灭军事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可考虑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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