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是数额犯,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 “数额较大”;
(2)、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地区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
如果出现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驾驶机动车抢夺、抢夺未成年人、老年人、抢夺救灾物资等等,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